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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

大律师网 2018-04-21    0人已阅读
导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认证、管理,组建辽宁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初审、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重复建立新的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能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65岁以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

第七条 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具备第五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报送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认定。

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的,颁发由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未取得《辽宁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评标专家自愿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按时出席评标会议,参加评标活动。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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