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相关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
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强地方财力,推进城市化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施行细则》(苏政发[1989]31号)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6]125号)的要求,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6]215号)核准,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
1、一等土地,包括以下行政区范围:
(1)、宜城街道办事处
(2)、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含屺亭街道办事处)
(3)、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含新街镇)
2、二等土地:其余建制镇行政区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1、一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
2、二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地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相关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地税部门要不断加强土地税收的征管,确保征足收齐,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
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强地方财力,推进城市化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施行细则》(苏政发[1989]31号)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6]125号)的要求,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6]215号)核准,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
1、一等土地,包括以下行政区范围:
(1)、宜城街道办事处
(2)、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含屺亭街道办事处)
(3)、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含新街镇)
2、二等土地:其余建制镇行政区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1、一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
2、二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地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相关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地税部门要不断加强土地税收的征管,确保征足收齐,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