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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5-17    0人已阅读
导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丽水市城市规划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丽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丽水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莲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及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下同)调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居点范围内合理安排选址,并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农居点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
(二)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按村庄布局规划要求予以限制的村庄,不再安排新增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四)推广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各行政村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计划,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审核。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用地需求,核定各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报莲都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核定的年度用地计划,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分局于每年一次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批准后按户数逐宗依法审批。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条件下,提倡原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并在新建房屋结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退还的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筹安排。对因结构等原因无法拆除的,原有住房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本村农村村民内部调剂住房后建房的,调剂双方都应当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困难户,接受调剂一方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农村村民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为准。
(一)建房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1-3人户,安排不超过75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2.4-5人户,安排不超过9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3.6人以上户,安排不超过11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丽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丽水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莲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及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下同)调整等工作。 (共计3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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