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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5-18    0人已阅读
导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的管理,妥善解决被征地村集体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的管理,妥善解决被征地村集体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的管理,妥善解决被征地村集体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3]47号)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留地管理

第三条 撤地设市(2000年7月)后的留地标准:留地指标以被征地行政村实际的人均土地面积(不包括林地、未利用地)为依据确定。具体标准为:人均土地0.3亩(含0.3亩;小数点后取一位有效数字,下同)以下,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征地面积减去被征地村的项目用地,下同)的15%返还;人均土地0.4~0.7亩(含0.7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的13%返还;人均土地面积0.8~1.0亩(含1.0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的12%返还;人均土地面积1.1亩(含1.1亩)以上,按可计入返还的征地面积的11%返还。但原已安排过留地的(时间从1993年开始计算)加以后计留的留地面积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第四条 建立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以下简称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留地指标核算实行台账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回购进行登记管理。
留地指标账册实行定期检查。
账册的留地指标只限持账册单位自行使用,不得跨村调剂使用。
第五条 留地指标按被征地地块所处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确定的相应土地级别按面积予以分类核定,并注明核定时间。核定时分预核留地指标和核定留地指标两种。
三产留地和公建留地的土地等级分别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商业和住宅用地级别确定。
第六条 预核留地指标以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为单位,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土地级别在农用地转用、征用经批准后予以核定。
核定留地指标以每一征地地块为单位,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土地级别在土地交付使用后予以核定。
核定留地指标应根据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建设的需求及时予以拨付。
第七条 留地指标按比例安排,其中二产、三产、公建项目用地各占留地指标总量的三分之一。
三产、公建留地指标中各等级的留地指标安排沿街(1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其深度一般为道路红线外30米)的比例按30%核定。
第八条 留地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作相应的调剂使用;除三产留地指标(含已建三产项目所使用的指标)不足5亩的情形外,不得预支使用。
(一)公建留地指标不能满足当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可从三产留地指标中等面积调剂使用。三产留地指标(含已建三产项目所使用的指标)不足5亩的村,可从该村的公建留地指标中等面积调剂,补足5亩;如今后该村产生新的三产留地指标,则扣减相同面积的三产留地指标作公建留地指标。
(二)非沿街留地指标可按市政府公布的相应留地回购价格等值折换沿街留地指标,但沿街留地指标不能折换非沿街留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的管理,妥善解决被征地村集体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3]47号)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留地管理

第三条 撤地设市(2000年7月)后的留地标准:留地指标以被征地行政村实际的人均土地面积(不包括林地、未利用地)为依据确定。具体标准为:人均土地0.3亩(含0.3亩;小数点后取一位有效数字,下同)以下,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征地面积减去被征地村的项目用地,下同)的15%返还;人均土地0.4~0.7亩(含0.7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的13%返还;人均土地面积0.8~1.0亩(含1.0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的12%返还;人均土地面积1.1亩(含1.1亩)以上,按可计入返还的征地面积的11%返还。但原已安排过留地的(时间从1993年开始计算)加以后计留的留地面积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第四条 建立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以下简称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留地指标核算实行台账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回购进行登记管理。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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