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客观推定,就是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各类案件的时效起算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3、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时起算。4、财产被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害及加害人为谁时起算。5、人身受到伤害,损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