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 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颁布日期】2004.10.2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1.28
【正文】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范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