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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8-06-15    0人已阅读
导读: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 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 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城镇、村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计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
城镇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各项用地和建设,使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村镇规划,应按有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九条 各项规划的审批权限:
全市的近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稳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镇及建制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镇和中心村规划,除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外,其余由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送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 凡属水源保护区、码头仓库区、风景区、珠江两岸、文物古迹、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民居、骑楼、街道等控制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均须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的城市建设规划文件副本,应由编制单位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三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一次报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街区规划、县城镇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二年分别向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对城镇、村镇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二年向区、县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各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的执行情况,每二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三章 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凡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含临时用地),须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办理申请手续,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 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 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共计4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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