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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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4日,原告与配货中心达成运输协议书。约定原告用解放牌半挂车将被告水泥厂1500袋水泥送至北京石景山,每吨运费75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的要求于2008年6月14日将63.75吨水泥送至目的地,原告回来与被告结算运费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运费。综上所述,原被告自愿达成货物运输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协议的约定及时给付运费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运费4781.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要求予以驳回。
律师回答: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费4781.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