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05年12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将于2月日起实施。该办法对行政许可听证的听证范围(条件)、听证原则、听证形式、听证要求、听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规定,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分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和依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举行的听证两种形式。在公告后举行听证的情形下,须有法律、、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应当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及对于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而在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举行听证的情形下,其条件是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海关办事透明度,维护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进一步推动海关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
发表于: 年2月28日 98次 海关 关将 将于 于2 20 00 06 6年 年2 2月 月 日 日起 起实 实行 行行 行政 政许 许可 可听 听证 证制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