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州、市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162号《印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建筑市场,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 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通告我委招标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促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以优质服务为宗旨, 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及良好的经营作风和社会信誉,开展招标投标代理工作,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干扰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新成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或原有机构需拓展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地属单位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委,其他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报省建委。省建委统一进行资质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或批准扩大原定经营范围。
省、地招标办公室应按照分工,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实施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甲级代理机构:
是依法成立的正式的组织机构,有组织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20人;
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必须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经济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0%;持证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进行过两个总投资5000万元上项目的代理服务具备使用电脑编制标底和招标文件的能力;
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
各地、州、市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162号《印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建筑市场,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 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通告我委招标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促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以优质服务为宗旨, 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及良好的经营作风和社会信誉,开展招标投标代理工作,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干扰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新成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或原有机构需拓展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地属单位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委,其他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报省建委。省建委统一进行资质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或批准扩大原定经营范围。
省、地招标办公室应按照分工,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实施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甲级代理机构:
是依法成立的正式的组织机构,有组织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20人;
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必须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经济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0%;持证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进行过两个总投资5000万元上项目的代理服务具备使用电脑编制标底和招标文件的能力;
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