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

大律师网 2018-07-24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流程】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房地产管理局、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招标投标流程】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房地产管理局、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项目范围

社会物业管理项目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1、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2、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的。

前款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所在地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市、县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项目、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招投标方式

㈠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形式。公开招标的,在程序方面须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招标的,应事前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1. 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2. 外国政府、个人机构,国际国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并且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

㈢ 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组织者与2家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㈣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三、招投标组织者资格

前期物业项目招标组织者是开发建设单位的,须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材料;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是招标组织者,须报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开招标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者资格必须是持有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

四、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程序

㈠ 由招标组织者填写《安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委托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活动的,须另行签订委托书;

㈡ 成立招标机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㈢ 确定招标方式,制作招标文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须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提前1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符合资质要求的3家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㈣ 接受投标单位申请;

㈤ 确定投标单位和规定交标日期;

㈥ 组织评标专家组评标开标。

五、政府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程序

㈠ 市、县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建设单位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

㈢ 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招标机构;

㈣ 建设单位须提供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资料;

㈤ 制作招标文件;

㈥ 提前1个月在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㈦ 接受投标申请;

㈧ 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并规定交标日期;

㈨ 组织评标专家组评标开标。

六、评标专家组

㈠ 评标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㈡ 专家组中物业管理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㈢ 评标专家须从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于评标开标前1日随机抽选;

㈣ 投标单位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评委会。

七、评标开标程序

㈠ 评标会由招标机构负责人主持;

㈡ 投标单位递交标书,进行现场答辩抽号;

㈢ 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标书;

㈣ 评标专家组人员当场评阅示标书,投标单位离场;

㈤ 投标单位按照抽签顺序先后进入会场进行现场答辩,在此期间投标单位所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㈥ 评标专家组进行无记名打分;

㈦ 公布打分结果;

㈧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标单位。

㈨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评委和招标机构人员须遵守有关招投标纪律规定,招标机构人员不得一人单独或在招标地点以外地点与投标单位进行接触。如因投标单位违规或弃权等原因,最终参加投标单位只有一家,则应终止招标,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八、组织招标的费用

招标费用原则上由招标组织者负责。招标组织者是开发建设单位的,产生的费用由其负担;招标组织者是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凡违反招投标程序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招投标行为一律无效,并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