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财税[2005]73号 标 题: 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
文 号: 财税[2005]73号
标 题: 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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