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财税[2005]119号 标 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 2005年8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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