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美国著名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专家Jackson指出:“关贸总协定第24条包含了该协定最为棘手的条款之一。” 这一判断也适用于WTO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其他条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WTO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与FTA等区域一体化形式之间竞争抑或互补关系的评价。按照对两种因素强弱关系的对比,二者间的关系也先后存在有“纯粹补充论”、“平行发展论”、和“竞合论”三种观点 。
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将FTA等区域经济形式作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来处理的。早先人们认为,区域贸易协议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全球贸易自由化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但现在看来并非如此。在多边贸易体制进展缓慢,贸易纠纷不断出现的大环境下,一些经济上、政治上关系比较密切的国家已经成立了处理自己贸易经济关系的区域贸易组织。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很多规则已经大大超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此表明,区域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过渡措施和补充的提法已经不甚科学。WTO秘书处在1998年的研究表明,区域贸易组织中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带来的市场准入的增加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是平行的 。依此观点,若FTA在贸易自由化方面领先于多边贸易体制,这事的互补因素将趋弱而竞争关系趋强,则会危及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其没有认识到竞争和互补关系相互动态转化的存在及积极影响,也没有发觉“竞争不进扩大了互补的内涵,而且也是互补得以存在的前提” 。
通过WTO关于FTA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其通过灵活、笼统和模糊的规文对FTA抱以宽容的态度,意味着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经济给予了事实上的认可。此种认可主要得益于,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多边贸易谈判,二者之间具有共同性:首先在构成主体上具有很大的重合性。总体而言,几乎所有WTO成员方都是区域贸易安排的参加方,反之亦然;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以WTO为模版,两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在实质上是相似的。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减低了成员对外关税水平,其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多边贸易规则的完善,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区域一体化也为各成员提供了更多的场合和机会,以使彼此间加强互信以及信息的交流,有利于多边贸易谈判的进行。而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各种FTA区域经济所形成的背景、运行条件及基本目标等方面,也与多边贸易体制所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一致性和趋同性 。
在WTO定义的较为宽松的框架下,FTA在内容上得以拓展,除传统的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和协调外,还涵盖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政府采购、环境和劳工标准等内容,区域范围内的经贸政策协调较之WTO走得更快更远,为将其中一些内容逐步纳入WTO和协调立场做了前期准备 。其表明FTA不必然成为贸易壁垒,而可以通过开辟和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对WTO机制产生积极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动态的、整体的、有机的竞争互补关系,或称竞合关系。区域经济合作的形成和发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改进与加强,在发挥各自优势的情况下产生竞争。这种竞争致使二者彼此取长补短,相互补充,从而进一步提升二者在实施贸易自由化领域的竞争层次,丰富了互补的内涵,直至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实现 。
故而,多边贸易体制无论从法律上抑或国际舆论上,都无法遏制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也无法要求二者保持同步发展。竞争关系的存在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竞争的平行发展,使得两者之间无法借鉴和吸收;同样,区域经济势力的崛起不可怕,可怕的是多边贸易体制无所作为,不思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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