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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构

大律师网 2018-08-14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农产品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构想 (一)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实施质量安全标准;二是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三是加强监督。那么,判定农产品内在质量好坏的依据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农产品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构想

(一)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实施质量安全标准;二是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三是加强监督。那么,判定农产品内在质量好坏的依据是什么呢农产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本身的质量。《产品质量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可供参考。如下:

1、产品应当符合所执行的产品标准。本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这里所说的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家现行的四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而我国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在先行的四级标准中,有三级标准都存在空白,因此需要加强此方面的立法。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监督检查时,要把假冒伪劣产品和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次品、处理品,严格区别开来,做到依法定性,事实清楚,处理得当,避免随意性。

3、既无标准又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现状作为判定依据。这些明示的条件,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保证和承诺,而我国农产品在这方面的立法规定是无具体内容的。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势在必行,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内容上要处理好质量安全管理的五个方面:

1、加强对产地环境的规定。严格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抓紧制定相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标准,全面开展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环境检测,采取切实有效的农业生态环境、净化措施。

2、严格农业投入品的投放制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尽快建立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等制度以及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的农业投入品种的相关制度。

3、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有效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灌溉、养殖用水。

4、确立相应的农产品包装标识。要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单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制定正确标识或标准。

5、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要逐步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产品自检合格,方可投放市场或进入无害农产品专营区销售。

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强有力监控,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检验制度,质量认证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市场信息等工作。其具体如下: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重点是加快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并完善配套,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切实加强部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质检中心建设,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尽快提高检测能力。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标识认证为基础,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的建设,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前景的名牌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制度。应在财政、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检测、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抽查。

5、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应及时发布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方面信息,并且使用者应当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等方面的信息。

6、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体系。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健全绿色农产品认证和准入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农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在立法方面,应当及时听取农产品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建立健全绿色农产品准入制度。其中,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的准入、绿色食品的准入和有机食品的准入以及完善绿色农产品认证体系;二是政府的一些具体职能部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有力地采取措施,维护农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督和监测,实行定点监测的范围由目前的四城市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要充分发挥各省主管部门对当地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作用;三是加大对侵害农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行政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和检验检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农产品的产品责任问题

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对于农产品的产品责任的追究要从源头上解决,而农产品的生产首先面临的就是原材料的投入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的不规范,往往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因此,需要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农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农产品的质量侵权存在着生产者的具体操作问题,一些农产品的生产者由于利欲熏心,严重扰乱了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秩序,导致消费者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整个生产群体起到警示作用。

3、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有些不法销售者和不法生产者相勾结,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加深。因此,要严厉打击此类现象的发生,加大执法力度。

4、执法机关和检测机关的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农产品的管理和检验检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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