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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大律师网 2018-05-25    0人已阅读
导读:【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食品消费属于消费者消费的一个重要内容。除了自然环境之外,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保证。缺乏食品,人类终会因饥饿而灭绝于世界;同样的逻辑,食品安全与否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食品消费属于消费者消费的一个重要内容。除了自然环境之外,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保证。缺乏食品,人类终会因饥饿而灭绝于世界;同样的逻辑,食品安全与否,亦决定着人类的健康能否得以维持,生命安全能否得以保障,社会能否得以正常地运转。尽管赋予食品多么崇高的地位都不为过,但是决不可一叶障目,忽略了食品之外的物质和文化等非物质对于人类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所以食品消费虽然是人们日常消费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是它也仅仅是消费领域的一个部分,一个分支。与此同时,在工业化已经得到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再去谈论食品的匮乏所带来的巨大影响,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在大部分地区食品的供应还是相对充足的。作为一个现代人更多的是关注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直接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形成对应关系,所以食品安全得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几率将会直接减少。

食品安全不仅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也作为一种社会义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性范畴。如前文所述,食品消费仅仅作为整个消费领域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整体中,食品安全也从属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该法又详细地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等权利,规定经营者商品、服务安全保障义务,信息提供义务等法律义务。在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专章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预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制度。这较之《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仅更加宏观和全面,而且从立法宗旨这点来考察,《食品安全法》无疑具有更严格、更高的要求。依文义解释,“安全”与“卫生”在相当程度上可作为一对同义词,但是放在整个经济流转过程中去审视,可发现食品卫生仅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并不能覆盖所有食品安全的内容,食品安全必然要求食品卫生,但是又不能仅仅停留在食品卫生的层面,还需考虑到诸多其他的影响因素,如食品安全风险预测、监督环节和检验检疫等。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是对《食品卫生法》之不足的补充,也是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需要,无疑是一种进步。食品安全决定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是保障消费者人权的应有之义。所以食品安全不仅仅表示着一种状态,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法律化的社会义务,这种义务的主体是全社会的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组织,义务的相对人是消费者。这种义务既包含着作为义务,如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设备的清洁维护等;也包括不作为义务,如生产者、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添加防腐剂等。毋庸置疑,食品安全的终极性追求乃对消费者权益之保护,所以,食品安全的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食品安全本身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必然要求,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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