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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大律师网 2018-08-15    0人已阅读
导读:【食品安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1.1法理之源:公众的知情权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诸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这也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法律的普遍认可。“知

【食品安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1.1法理之源:公众的知情权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诸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这也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法律的普遍认可。“知情权”一词是由美国的肯特·库珀(Kent Copper)在1945年首次提出的,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库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20世纪50~60年代,美国开始知情权运动,并对世界各国产生深远影响

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关于“使消费者获得足够之知讯,得依其希望及需要为消费者选择”的规定,标志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了国际法的层面。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只有在了解相关食品的真实情况后,才能作出科学理性的、适合自己的消费选择。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由于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利益各方对食品安全信息掌握的程度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生产者及经营者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影响,往往会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选择性地让公众“知情”,这恰恰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和侵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充分显示了公众对知情的迫切需要,也标志着我国在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这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2理论之基: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包括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等,涉及食品供应链的诸多交易主体。其中,生产者、加工者一般拥有最原始的、第一手的食品质量信息,都能充分掌握自己生产、加工产品的真实资料,明显占有信息优势;经营者通过积累的销售经验,对自己所销售食品的质量、来源、可靠性等也都有较深的了解,有较大的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的了解,多是通过广告及食品标签获知,完全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购买不安全食品的风险大大增加。

交易者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极易引起食品市场的内部失灵,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尼尔逊按照消费者获得商品质量信息的途径,将商品分为3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搜寻品是指购买前消费者就能大致掌握有较充分质量信息的商品;经验品是指购买只有使用后才能判断其质量的商品,一旦其质量信息缺失,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食用感受及将来的重复购买行为,但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信用品是指购买使用后也不能准确判断其品质的商品,通过感官和体验无法确认其质量信息.按此分类,食品兼具搜寻品、经验品、信用品的三重特征。对食品的搜寻品特征,由于消费者对食品的内在及外在信息可以通过感官确定,质量信息显示较明确,不易缺失,因此信息不对称出现的可能性较小。而对食品的经验品特征,消费者须使用后才能判断食品的质量信息是否真实,信息不对称出现的可能性较大。而食品的信任品特征则最容易出现质量信息缺失,进而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造成的危害影响也最大。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才能提高食品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有效缓解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本上改善消费者的信息弱者地位;才能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市场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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