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在建工程抵押】明确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商品房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中的物权关系,避免同一房产重复设定抵押权,确保购房人顺利办理各类权属登记,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商品房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开发企业应在申请预售合同备案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2、开发企业若一次性全部解除在建工程抵押权确有困难的,可由抵押权人出具附有解除抵押房产清单的部分解除抵押证明,抵押双方按规定办理部分抵押权注销登记。
3、抵押权人不明确指定解除抵押范围的,单次解除抵押面积不得低于1000㎡,具体解除抵押房产清单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抵押双方按规定办理部分抵押权注销登记。
4、开发企业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时,备案范围及面积不得超过已解除抵押部分。
5、预售合同备案后,房产交易当事人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房屋权属登记。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