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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2003.4.15)

大律师网 2018-08-22    0人已阅读
导读:工商标字[2003]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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