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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8-26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企发〔1997〕3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体改委(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企发〔1997〕3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体改委(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们。 

附件: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2、国有股股东代表(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意见。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 

国有股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是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直接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持有。 

第五条 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不控股。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50%(不含50%);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30%(不含30%),国有股股东须是第一大股东。 

国有股股东对公司是否需要控股和控股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 

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行使股权,任何机构、个人无权剥夺或限制。 

第八条 国有股股东应委派国有股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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