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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大律师网 2018-09-08    0人已阅读
导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元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以清算期为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元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元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但采取定额征收或定率带征方式的除外。

  对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年终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款,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另有规定的外,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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