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 商务部于200年2月23日发布年度第93号公告,决定自200年2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发布了年度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性反倾销措施。
公告规定,自20年8月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公告同时对被调查产品的名称、具体描述、主要用途、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等事项作出了说明和规定。
商务部公告20年第45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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