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部有关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因 非典 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调整工作时间等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此规定社会影响很大,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呢
法理上要解决的问题是: 非典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抑或是情势变更笔者观点是对此不可一概而论,须具体分析:在特定条件下 非典 可以属于不可抗力,如用人单位因 非典 被依法在较长时间内强制隔离,在此情况下,对单位来说, 非典 已符合了 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的特征。而在其他特定条件下,如用人单位因 非典 导致停业超过较长时间仍不能恢复营业的,也可属于情势变更。至于何谓 较长时间 ,应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法律上要解决的问题是: 非典 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谓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该项规定是: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观点是在 非典 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可以适用于该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