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一部分人认为精神损害难以认定,就是能够认定,赔偿数额也不好确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其二,当个人或者一般单位同国家机关发生官司后,个人或单位首先在心理上对自己能否“讨到公道”缺乏信心,通常只想着只要能“给个说法”,即如果能够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就已经很不错了,那还敢企望国家对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进行金钱赔偿。其三,实践中,国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予以姑息迁就,相对人常常是失望大于期望。
但是,自《国家赔偿法》颁布到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是确实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别是在民事法律领域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国家对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得极不公平。对此,国家应正视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常常忽略其为人民服务的职能,而过分强调和彰显手中的权利,对相对人威胁、恫吓、甚至殴打、刑拘,给其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他们的违法和犯罪往往被淡化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有人认为国家侵权和个人侵权有所不同,国家是法律产生的前提,当然应该区别对待。这是没有道理的。依法学理论,国家侵权与个人侵权只是侵权的主体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不能认为公民侵权应承担责任,国家侵权就可以免除责任。其实,国家侵权所造成的危害,丝毫不必公民差,有时甚至更为严重,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恣意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形象,危及到公众对国家的信任。有些人之所以认识不到国家赔偿的重要性,可能与其一直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虑有关。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害可以视而不见。其实,这是官本位思想在作怪。从本意义上讲,不是国家权力产生了公民权利,而是公民权利产生了国家权力。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公民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越来越突出的今天,我们应当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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