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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详解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大律师网 2018-10-02    0人已阅读
导读:官方详解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7月21日,我市正式实施公积金贷款新政,如今已过去一周时间,市民仍对其中的“二次申请界定”等问题较为模糊。为此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细则进行详细解
官方详解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7月21日,我市正式实施公积金贷款新政,如今已过去一周时间,市民仍对其中的“二次申请界定”等问题较为模糊。为此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细则进行详细解释,三种情形不属于“二次贷款”,可享受首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等。一周来,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数量略有减少,幅度不太大。

新政规定自7月21日起实施 调整内容包括四项

一是恢复2008年11月政策调整前贷款首付比例的限制标准,即: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回至40%;

二是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三是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是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不变。

新政实施一周 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数略有减缩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组长牛素梅介绍,政策实施一周后,市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显示,较之3至6月份,市住房公积金7月21日之后的贷款人数有所减缩,但由于二次贷款所占总贷款人数的3.8%,所以变化只是相对减少。

“预计在下半年受政策影响,贷款人数会相对减少,但我分析变化不会十分明显。”牛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也受到房价高低等因素的影响。

贷款最高额度仍为40万

“公积金贷款新政颁布得太突然了,政策一出就实施,没有一点缓冲的时间。”刚刚在四方区某新盘订了一套新房的市民于先生抱怨道,由于首付比例的调高,好不容易凑齐的首付款又不够了,他只好再次找亲朋好友借。

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组长牛素梅介绍说,国务院[2010]10号文(即“国十条”)下发后,我市就开始调研、酝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之事,也曾有报道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予调整,虽然报道中没有涉及具体的调整内容,但国家的调控政策还是明确的。此外,与全国其他同类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我市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没有调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仍为40万元;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没有单方申请(主要是未婚职工)的额度限制;三是我市没有针对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限制。

两种情况为二次贷款

针对二次贷款的界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进行了解读。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二次贷款,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1、在贷款结清后,若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夫妻关系构成的家庭为单位,申贷时可贷额度无论是以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还是以夫妻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只能以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但配偶信息关联备案。2、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即使其配偶未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以下三种情形 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首先,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离异,所购住房归属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原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其次,职工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因离婚所购住房归属配偶,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再次,贷款期间,抵押住房因城市改造被拆迁,借款人结清贷款,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安置住房,不认定为二次贷款。10号文(即“国十条”)下发后,我市就开始调研、酝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之事,也曾有报道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予调整,虽然报道中没有涉及具体的调整内容,但国家的调控政策还是明确的。此外,与全国其他同类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我市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没有调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仍为40万元;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没有单方申请(主要是未婚职工)的额度限制;三是我市没有针对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限制。

两种情况为二次贷款

针对二次贷款的界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进行了解读。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二次贷款,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1、在贷款结清后,若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夫妻关系构成的家庭为单位,申贷时可贷额度无论是以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还是以夫妻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只能以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但配偶信息关联备案。2、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即使其配偶未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以下三种情形 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首先,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离异,所购住房归属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原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其次,职工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因离婚所购住房归属配偶,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再次,贷款期间,抵押住房因城市改造被拆迁,借款人结清贷款,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安置住房,不认定为二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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