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存在明显的问题的。这一点无须多言。不管在立法的当时存在何种原因,例如理论准备不足、国家财力以及社会心理等原因,这种情况都是不允许继续存在的。存在这种情况的最突出的后果,就是国家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豁免权”,其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冤狱行为即使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这是对国家名声和声誉的侮辱与损害。对人民进行保护,是国家的最基本的义务和职责。国家法律规定,不论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唯独国家自己侵害了自己的人民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却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还不是严重的问题吗在很多时候,人们在制定法律和规章时,意图是维护国家利益,由于做法不当,结果是适得其反,确是实实在在地损害了国家的名声。
对此,应当尽早修改国家赔偿法,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损害国家声誉的规定。对此,学者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已经提出了意见,立法机关可以参考。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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