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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10-12    0人已阅读
导读: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一)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2、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设计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营运单位向环境排放经其处理后的污水,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经其处理后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二)排放废气的,除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外,均需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排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除已经建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或者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均需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或者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在城市市区、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并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除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外,均需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省、市属单位的认定仍按2000年属性确认,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的核定和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的核定和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洞庭管理区、西湖管理区内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鼎城区范围内的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由市环保局委托鼎城区环保局征收,其征收范围由市环保局确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排污费缴纳数额有疑问的,应该重新核定。
三、排污者应当在每年1月1日-15日内,向本《通知》"二"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资料;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报排污变更情况。 排污者可以采用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污情况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排污者拒绝申报的,由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缴纳排污费的数额。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费通知书》,并通过同级媒体每年公告一次。
四、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对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的数据进行核定。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或排污系数法计算的数据进行核定。
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和小型工业企业,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测算的数据进行核定,在省有关测算办法未下发之前,按物料衡算方法或排污系数法进行测算,其污水排放量按上水量的80%计算。对核定办法,排污者有权查询。
具备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条件的排污口,由排污者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并对其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实施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一)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2、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设计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营运单位向环境排放经其处理后的污水,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经其处理后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共计3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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