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国税发(1994)228号 标 题: 关于各地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0月2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国税发(1994)228号
标 题: 关于各地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0月2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加发 武汉、广州、西安、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经人事部批准,原国家税务局于1988年在全国14个重点口岸设 置了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今年,国务院决定,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 要求,设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为了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和出口退税 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加 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管理。现将各地出口退税机构设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成建制地移交给原代管局 机构分设后的国家税务局,对外可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牌子。移交后,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级格应与所在局同级内设机构相一致,处级干部的任 免和调配由所在局负责。原属于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财产应造册由所 在的国税局统一接收,并仍交由进出口税收处使用。 二、凡年退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均应设立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对外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的牌子,直接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 三、根据加强管理,集中审批出口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的审批权原 则上集中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原设在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 市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机构移交后,仍应直接管理当地的退税工作。 个别出口企业较多、退税额较大的省,可在地市级国税局专门设立出口退 税科,负责退税的具体审核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当地退税工作 的实际需要确定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人员不足的,要抽调政治 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精通有关税收和外贸业务的骨干及时充实到退税 管理机构。要经常督促、检查出口退税工作,以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 贯彻执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