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招标工程组成施工合同文件有哪些内容?优先解释顺序

大律师网 2018-10-22    0人已阅读
导读: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工期拖延、信誉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投入,降低了经济效益。 法律咨询:招标工程组成施工合同文件有哪些内容优先解释顺序如何排列 律师回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工期拖延、信誉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投入,降低了经济效益。

法律咨询:招标工程组成施工合同文件有哪些内容优先解释顺序如何排列

律师回答: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