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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税

大律师网 2018-10-27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台湾目前实行的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在1986年以前,营业税是对境内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的事业,以及机关团体或其他业组织有对外营业者,自制造、批发以至零售各阶段发生的营业行为,所课征的多阶段销售税。为消
中国台湾目前实行的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在1986年以前,营业税是对境内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的事业,以及机关团体或其他业组织有对外营业者,自制造、批发以至零售各阶段发生的营业行为,所课征的多阶段销售税。为消除其缺 陷,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加值型营业税(即增值

  中国台湾目前实行的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在1986年以前,营业税是对境内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的事业,以及机关团体或其他业组织有对外营业者,自制造、批发以至零售各阶段发生的营业行为,所课征的多阶段销售税。为消除其缺 陷,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加值型营业税”(即增值税), 1985年当局修正公布了《营业税法》,自1986年4月 工日起实行,此后又进行过多次修正。为便于与旧税法区分,将修正后的税法称为“新制营业税法”。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凡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 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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