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刘放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销售部经理,2002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对他每月的基本工资、市内交通补贴、国家各类补贴、职务津贴及服务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另据公司规定,每年12月和6月会发放防寒津贴和高温津贴,并且销售经理根据所负责地区的销售业绩可享受提成奖金。此外,刘放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报销手机通讯费。
由于电子产品市场竞争激烈,2003年起刘放所在公司的市场份额逐渐减少,于是当年3月他就给总经理写了一封信,详细分析了产品市场的现状、公司该产品市场份额减少的原因,并提出产品需要更新或改进的建议。谁知总经理看后认为刘放在公司面临困难时不但不认真工作,反而破坏公司的内部团结,当即要求人事部门与刘放解除劳动合同。
3月27日,人事部门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刘放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上与公司发生了争执。人事部门坚持只有写进劳动合同的工资和津贴才是补偿金计算的基数,而刘放却认为提成奖金、所有的津贴和住房、手机通迅费补贴都是自己的收入来源.
律师回答:
刘放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所有收入的实得合计,当然也包括提成奖金,但不应该包括住房和手机通讯费补贴,因为就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刘放的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应得的工资性收入。而手机通讯费并没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把它列入工资支付总额。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标准,刘放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还要包括住房、手机通迅费补贴,这是不对的。
相关法律知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