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机关服务中心应该拥有合理的法人财产权
机关服务中心从只为机关服务到内外两面服务,再到主要面向市场为社会服务,机关也在不断地将自身的服务市场向社会公开化,包括引入社会上的物业公司管理机关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等等。服务中心与机关之间发生了也将继续发生着很多互动,这些互动的最终结果将是机关服务市场充分社会化,机关服务中心完全企业化。因此,机关应该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合理有效的法人财产权。由于机关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为机关服务的任务,它所使用或管理的资产绝大部分是由中央财政投资形成或进一步衍生形成的国有资产,将其中的部分国有资产明确转化成机关服务中心名下的法人财产,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机关服务中心在历次机构改革中承担了部分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任务。机关服务中心既要为机关提供服务保障,还要稳定队伍。这些都需要有物质基础。
第二、机关服务中心长期为机关服务,经营意识相对较弱,适应市场的能力相对较低。
第三、机关服务中心使用或管理的资产很多,但大部分是和机关正常运转不可分的,如机关办公用房、机关车辆等。但如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幼儿园和部分办公附属用房等是可以由机关服务中心直接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
机关服务中心究竟可拥有多少法人财产才为合理。笔者认为应该从服务中心的人员规模,可转化资产的性质等考虑,要通过实际测算,确定机关服务中心生存和发展所应拥有的人均资产规模水平。既不能把机关的所有财产转为机关服务中心的法人财产,也不能只是象征性地把少量没有多少市场价值的资产划给机关服务中心。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有些与机关运转没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划给机关服务中心,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金的形式,将有些不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资产,通过评估确定价值量,注入机关服务中心,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壮大,其收益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目前,业务主管部门已经在八个原工业局的机关服务中心中开展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一套完整有效的操作方案,切实解决机关服务中心的法人财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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