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用人单位能否解雇“隐婚”女员工

大律师网 2018-11-15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简介: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业务岗时隐瞒了已婚的情况,在填写《应聘简历》和《入职登记表》时均填写“未婚”。上述两份表格均注明“如有不实之处,造成的后果自负”,王女士签字确认。经过转正期后不久,王女士怀孕了

案情简介:

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业务岗时隐瞒了已婚的情况,在填写《应聘简历》和《入职登记表》时均填写“未婚”。上述两份表格均注明“如有不实之处,造成的后果自负”,王女士签字确认。经过转正期后不久,王女士怀孕了。公司以其隐婚不实的行为,将其解聘。那么,用人单位能够解聘“隐婚”女员工呢

律师意见:

我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的几种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法定解除权。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区别对待。在求职者的婚姻状况既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用人单位若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限定,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因此,王女士可以根据劳动相关规定,通过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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