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原则上担保合同也无效。但在实务中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根据《物权法》第172条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或几笔债权债务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二是在国际和涉外贸易领域,有些合同直接约定适用某外国法律或国际规则,如果该外国法律或国际规则承认独立担保制度,则也可能发生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但在国内,目前并不承认在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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