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

大律师网 2019-01-01    0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简析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处理的原则都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所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简析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处理的原则都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所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这些费用,只包括了受害人遭受伤害后的实际支出和因受伤害不能工作或劳动的误工收入,也就是直接经济损失,但对受害人因精神创伤而遭受的损失却没给弥补。因此,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裁决常常让受害人不能接受。事实上,我国在民事立法上已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只规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四种,而不包括生命、健康、身体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为什么要提倡生理损伤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呢

因为人生命健康既包括躯体的健康,又包括精神的健康,而精神健康是指心理和生理上的健康。人的精神活动是依附于人的躯体来实现的,二者密不可分。当人的躯体遭受到侵害时,对人的精神同样会造成损害。而精神损害进一步发展又可能导致躯体的疾病,尤其是严重的伤害后果,会对人体产生无法抑制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使人的人格形象遭受扭曲毁损,继而带来的是内心的卑屈和羞惭。所以,对这样的精神损害更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给予赔偿权利人精神抚慰。

笔者曾遇到不少这样的案例,赔偿权利人身体上的损伤并不严重,如强奸案的赔偿权利人,但心理上遭受的打击较重,常常表现为抑郁不振,沉默寡言、焦虑、沮丧、悲伤、绝望,精神上痛苦不堪。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质变,导致患病。而此时如果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得到解决,赔偿义务人爱到惩罚,赔偿权利人精神上得到了抚慰,心理得到平衡,他们的症状会马上好转或痊愈。由此可见,精神损害用物质来赔偿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填补赔偿权利人因精神上的痛苦造成工作效率下降而减少的经济效益;使赔偿权利人得到一种安慰,心理得到平衡,同时对赔偿义务人是一种道义上的谴责,有利于缓解或消除赔偿权利人精神上的痛苦,避免由精神伤害发展为其它疾病,造成严重的后果,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激化,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顺民心,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弥补法律的漏洞。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