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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9-01-18    0人已阅读
导读:文 号: 国税函(1997)375号 标 题: 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7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 1997年6月2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增值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
文 号: 国税函(1997)375号 标 题: 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7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 1997年6月2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增值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 文  号: 国税函(1997)375号 标  题: 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7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 1997年6月2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增值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 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通知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 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 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 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 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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