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司法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

大律师网 2019-02-07    0人已阅读
导读:人的资质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人的资质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和完全民
人的资质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

  人的资质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供三宗鉴定或者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资历证明,并提供每年一宗鉴定案例,或者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待上级明确)。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申报人员应附有地市级行业协会或者相关单位县团级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思想道德品行、执业年限及执业纪律方面的书面证明。

  司法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同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鉴定人申请兼职执业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并同兼职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