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出现伤而不残的情况,可根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等共同起草的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日。
如果出院后还需要休息的,在出院时一定要医院明确全休的具体时间,不能只写:注意休息。如果全休期满以后还需要休息的,应当在全休期满以前再次到医院复查,要求医院再次明确全休的具体时间,以免全休期无法连接。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要在全休期满以后再去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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