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固定资产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

大律师网 2019-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咨询问题: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使用时间超过5年,生产线进口时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其中有一个零部件现已销售,该零部件原价无法确定,增值税该如何征收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
咨询问题: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使用时间超过5年,生产线进口时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其中有一个零部件现已销售,该零部件原价无法确定,增值税该如何征收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

  咨询问题: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使用时间超过5年,生产线进口时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其中有一个零部件现已销售,该零部件原价无法确定,增值税该如何征收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卖出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