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赋予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1、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对侵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对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行为,相关刑事方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赋予被害人相应的赔偿权利。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非常明显。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司法救济手段的协调性。同时也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有必要确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仅对加害人进行刑罚处罚并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是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范畴,而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属于民事法律中民事责任的范畴,二者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刑事责任偏重于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体现了国家公权,民事责任则是侧重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体现的是私权。公权的行使,不能代替私权的实现。被告人所受的犯罪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机器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的手段,其受益方的范围太广,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并不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也不能解决被害人具体的损害。
3、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法律应当维护其实现实体权利。从法理上讲,有损害后果,就应当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就等于剥夺其权利。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能称其为权利。刑事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其物质损失可以在检察机关公诉的时候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审判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是对被害人财产损失后果给予的救济,那么,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同样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物质损害赔偿不能代替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获得物质赔偿并不能治愈其精神上遭受的创伤。加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被处以刑罚,也不能免除其物质和精神上给予被害人赔偿的责任。因此,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进行救济最便捷的途径就是赋予其请求权。否则将会导致法律上的权利真空、救济失衡。导致被害人部分实体权利无法实现。
4、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达到惩戒加害人,抚慰被害人的目的。加害人在实施犯罪中,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使其在经济上也受到应有的制裁,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又可以加大对被告人的惩戒力度,以此告诫那些敢于弑法者,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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