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97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交通肇

大律师网 2019-03-16    0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肇事罪】97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交通肇事罪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97刑法第133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交通肇事罪】97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交通肇事罪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97刑法第133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这一种情况。立法上作此规定明显地缺乏预见性,导致现实生活中肇事者即使主观上过错再大,客观上造成的后果多么严重,只要肇事后不逃逸的都只能7年以下考虑。比如最近在全国各地发生导致十几人、几十人死亡的多起恶性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主观上具有严重的过错,客观上又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只是因为没有逃逸这一个情节基于罪行法定原理就只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和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因逃逸致使一人死亡而被判处7年以上有有期徒刑相比,罪刑明显不相适应。

2、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解释》第5条后半段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单位主管人员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我们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故意犯罪才成立共犯,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成立共犯,违背了刑法关于共犯问题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该条解释也存在明显漏洞,因为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单位主管人员完全可能在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事后指使行为人逃逸,从本条规定来看,显然是让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单位主管人员没有基本的肇事行为的情况下,认为成立情节加重犯,不符合刑法基本理论。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