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9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于2009年2月11日发布《200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05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0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4、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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