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离婚时福利房如何分割?

大律师网 2019-04-04    0人已阅读
导读:[法律问题]我丈夫陶某在重庆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1997年我们结婚以后,我便辞掉工作当起了家庭主妇。2004年,丈夫分到一套福利房,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我们交齐了20万元的房款。今年,我们的感情出了问题,决定协议

  [法律问题]

  我丈夫陶某在重庆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1997年我们结婚以后,我便辞掉工作当起了家庭主妇。2004年,丈夫分到一套福利房,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我们交齐了20万元的房款。今年,我们的感情出了问题,决定协议离婚,可是怎么分割这套福利房却一直达不成共识。根据评估结果,这套房子现在的市值已经高达60万元。因为单位规定不许转让,所以陶某说只能按20万元分割,而不是按房子现在的市值。他还说,因为单位的福利分房对他而言只有一次,他不同意按照一人一半来分这套房子,而是按结婚10年的比例算。他的这种说法对吗(张璐)

  [专家解答]

  张璐朋友:

  “按20万元分割,而不是按房子现在的市值”的说法是不对的。根据以往的做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即使不能转让,离婚时也应按市值分割。这是因为,一方面,房屋取得和升值的过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实现的;另一方面,单位福利分房与商品房之间的价格差距非常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你们的房屋应该按照市价60万元进行分割。

  而在分割方式上,陶某所说的“按结婚10年的比例”,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具体到你的情况,不适用这个规定。因为福利房是婚姻存续期间分的,福利房政策本身也是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利益,福利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作答/中国妇女《法律帮助》小组审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金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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