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损害的赔偿】侵害名称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对自己的名称所享有的专有权。侵害他人名称权,侵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名称权有下面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干涉仇人行使名称权的行为。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干涉名称权的行为,包括对名称的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例如,强制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或者非法宣布撤销他人的名称等。
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这主要包括假冒他人名称的行为。例如,某工厂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另一工厂的名称,以扩大自己的产品销售。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为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与登记名称相似的名称,使公众误认,为名称的混同。名称的混同也属于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者改用他人的名称,也属于侵害名称。例如,某商店出售甲工厂的产品,却在产品上标明为乙工厂生产,则该商店不使用甲工厂的名称的为行,构成对甲工厂名称权的侵害。
13、侵害肖像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肖像,是指以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是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x”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