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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撤消

大律师网 2019-05-13    0人已阅读
导读:房屋赠与的撤消79岁的张先生,因膝下没有子女,生活无法自理,因此与侄子(已过世的表弟之子)约定,将自己的房子送给他,由其负责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现房子已过户,但侄子却从来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甚至威胁张先生

   房屋赠与的撤消

    79岁的张先生,因膝下没有子女,生活无法自理,因此与侄子(已过世的表弟之子)约定,将自己的房子送给他,由其负责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现房子已过户,但侄子却从来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甚至威胁张先生,让他搬家。张先生能否撤销赠与,收回送出的房子


  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因为,房屋赠与成立生效,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对于赠与合同来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财产所有权转移已经完成。因此,法律为了保障社会上财产转移的稳定性,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

  但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对赠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不便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消灭)。张先生的表侄现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法律会保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因为法律该项权利的保护期限只限于侄子拒绝向张先生履行赡养义务之日起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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