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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大律师网 2019-05-16    0人已阅读
导读:文 号: 财税[2005]51号 标 题: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 容: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
文 号: 财税[2005]51号 标 题: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 容: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51号 各 文  号: 财税[2005]51号 标  题: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  容: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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