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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居被丈夫出售的房屋 法院判侵权令迁出

大律师网 2019-05-25    0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关系不睦的刘女士,仍居住在已被丈夫出售的房屋内。被新业主丰冠房地产公司(化名)告上法院,要求迁让及支付占居期间费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令刘女士迁出该占居房,支付从2008年10月起的占居期间每月3000元房屋
夫妻关系不睦的刘女士,仍居住在已被丈夫出售的房屋内。被新业主丰冠房地产公司(化名)告上法院,要求迁让及支付占居期间费用。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令刘女士迁出该占居房,支付从2008年10月起的占居期间每月3000元房屋使用费。权证遗失,另行补办了一本产权证。2007年3月29日,刘女士撤回离婚诉讼。同日,吴某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2008年8月下旬也撤回了诉讼。在该离婚案诉讼期间,吴某通过中介于2008年7月,与丰冠房地产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以198万元转让该房屋,后者于2008年8月中旬取得了产权证。同年9月1日,刘女士得知该房屋被出售,在与丰冠房地产公司及吴某交涉未果情况下,于同月7日入住吴某母亲于本市普陀区的房屋,后在同月下旬,又擅自回到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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