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明出资性质的父母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一方不予以认可,法院如何认定?
导读:原告:刘一民,35岁,住上海市浦东金桥路3XX弄XX号203室。 被告:张莹,32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2年相识,1993年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领取结婚证,1998年1月生有一子刘项。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
原告:刘一民,35岁,住上海市浦东金桥路3XX弄XX号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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