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认为,其与梁甲所订的书面协议实为原告与梁甲的夫妻赠与行为,由于受赠人梁乙严重侵犯了赠与人孙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原告夫妻赠与梁乙的房产还未依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财产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原告是可以依法撤销前述赠与行为的。另外原告指出其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遭到梁甲殴打,此次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也是在受到胁迫下被迫签订的。原告曾于1992年7月26日被梁甲殴打造成脾破裂,致使原告从此丧失劳动能力,现无任何生活来源、无处安身。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合法份额内对儿子梁乙的赠与。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