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大律师网 2019-07-01    0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出于何种心态,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间接故意论”、“过失论”和“故意过失论”这三种观点的争论。 “间接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出于何种心态,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间接故意论”、“过失论”和“故意过失论”这三种观点的争论。

“间接故意论”的观点是,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也就是说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的,那么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观点就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第一,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逃逸致人死亡上还是过失的话,依据法律规定二次过失仍然是过失。刑法对所有的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都不超过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却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与刑法对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的规定相违背;第二,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上不可能为过失,如果其在主观上是故意,就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完全成了多余的规定。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上必须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是直接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不单独定罪,那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就应该是死刑,而不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论”的观点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上只能是过失,理由在于:第一,如果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犯罪,则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的过失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应以这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这样才能符合一罪与数罪相区别的基本理论;第二,新刑法条文的修改,使得“致人……”的表述几乎成为新刑法中的过失犯罪的一个标志;第三,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致人死亡主观上是故意的,它显然属于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的杀人犯罪,该规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并包含对故意杀人行为的处罚,其法定最高刑不会只是有期徒刑。从该规定的法定刑可知,它不应包括故意犯罪。

“故意过失论”的观点是,将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态度仅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过失”的范围的论调,并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对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只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实践中,行为人在突发的事故面前,常常会恐惧、不知所措,慌忙从现场逃离。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对于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能性,行为人一般都是能认识到的,不能把逃逸致人死亡限制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引起的范围内。

综合分析上面三种观点可以得知,要想准确认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状态,必须弄清楚逃逸致人死亡的实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两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对其实施救助,遗弃被害人,并最终导致其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际就是遗弃致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故意过失论”者所言,在立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规定的情况下,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应属于交通肇事罪情节的意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